close

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98年01月08日制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15日修正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培養領導能力,並有效掌握各社團運作狀況,適時輔導改善,以利各社團能正常順利運作,特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得依照個人興趣或申請組織各種性質之學生社團。本校學生社團依性質分下列類型:

一、學藝性社團。

二、體能、康樂性社團。

三、服務性社團。

四、技藝性社團。

第三條 本校學生社團之設立宗旨與辦理相關活動,均不得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與政府法令,且應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輔導。

第四條 學生社團之設立應向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並經校長核准後始可成立。

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填寫社團成立申請表

二、邀集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五人(至少兩系三班)以上具名之連署名冊

三、檢具組織章程草案

第五條 學生社團組織章程包括: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職掌。

四、經費及財務處理辦法。

五、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產生及其罷免程序。

六、社員大會之召開。

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八、其他。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經核准後,發起人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成立大會,追認組織章程及選舉幹部,並繳交幹部名單、指導老師建議表,報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查。

第七條 學生社團經核准成立後,得申請「社團辦公室」、「社櫃」、以及相關社團資源之權益。但須視當時有限資源之分配。

第八條 各社團得向社員收取社費,以供社團正常運作之用,相關收取額度應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始得收取,並應建立完整之徵信制度。

第九條 社團經費之動支,應有審查制度,並將支付情形列表公布。

第十條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之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未經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准者,不得隨意中途更換。

第十一條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在當選前一學期之學業平均及操行成績均須 ,並於在學期間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如有不符此條件者,應即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各社團負責人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之該學期期末前完成,並辦理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書,社團幹部證書由各社團負責人自行核發。

第十四條 各社團成立後,得依「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敦聘本校教職員或校外具學有專長之人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

第十五條 各社團辦理之活動,須於一至二週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活動場地亦需於活動開始一週前向管理單位洽借;並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十六條 校際活動須事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並經學生事務長核准後始得舉辦。其具有安全顧慮者,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第十七條 凡舉辦校外活動,須由該社團輔導老師領隊。

第十八條 社團舉辦活動可依「弘光科技大學學輔工作補助款暨配合款補助學生社團辦法」、「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運用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購置設備辦法」提出經費補助,若非經學校核准者,不得向校外募捐或接受校外之經費補助。

第十九條 各社團及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生事務處予以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款、改選、改組、停止運作、解散或簽請議處: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背社團組織目的之活動者。

三、妨礙安全或秩序者。

四、假借名義惡意攻擊有損學校聲譽或干涉學校行政者。

五、侵佔、損壞及浪費學生社團公共財務者。

六、一年內未曾舉辦活動或辦理毫無成績者。

七、言詞粗暴或行為失檢且不服勸導者。

八、其他有違反校規或學生社團活動相關規定者。

第二十條 各社團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個人、團體代表國家或本校參加重要活動無法避免佔用上課時間者,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社團參與特殊重大活動且表現績優者,得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辦理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社團每學期成效良好者,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於學期末依規定獎勵。

第二十四條 停社係指由本校社團中除名,亦不得享有社團資源之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無活動力或停止活動時,得申請停社結束運作,但以下列原因為限:

一、因社會型態變遷,致成員缺乏興趣,無以為繼之社團。

二、缺乏新進社員,或無繼任負責人以致無法傳承之社團。

三、經半數以上社員連署提出停社之社團。

四、經營不善之社團。

五、其他不可抗拒之理由。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全學年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可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處予以停社處分。需依社團紀錄單及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為憑證。

一、依該學期行事曆,教學活動未達全時數四分之三者,或舉辦活動未達全時數三分之二者。

二、舉辦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無關,且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及政府法令者。

三、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

第二十七條 社團主動申請停社,需經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至少三個月以上始得辦理。社團辦理停社時應檢具停社申請表、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經審核同意停社後,社長須檢具社團停社申請表核准單、財產移交清冊、社團運作輔導評估表、社團帳本、社團器材清單繳至學生會,始完成停社程序。

第二十八條 社團辦理停社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復社。

第二十九條 社團申請復社,需檢具負責人資料、社員名冊、指導老師建議表、年度計劃書、經費預算表、幹部名冊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經核可後始可辦理活動及申請經費。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更名、分併規定以學生自主管理為原則,依各學生社團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填寫學生社團更名、分併申請表,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社員大會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存有社團會議記錄(含簽到單)。

二、由社長檢具社團會議記錄、指導老師建議表、修改後之組織章程、學生社團更名、分併申請表等,依程序辦理。

三、更名、分併後的名字不得與現存社團名字相同。

四、社團申請更名、分併,應於每學年度一月或六月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http://web.hk.edu.tw/~ext/sub.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文化系系學會 的頭像
    文化系系學會

    文化事業發展系

    文化系系學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