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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

一、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設置辦法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時本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案,彈劾案提出之後,立即組織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之後,提出報告並且聽 取雙方之答辯,經討論後,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需以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為之。

二、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會員代表互推一位代表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罷免的成立需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表決通過,使成立之。

三、會長於任內,因退學、課業或其他不能繼續任職時,應提出辭呈,經本會指導老師核准辭職,其結果應公告會員周知。

四、會長於任內,應罷免或自動請辭後辭職,出缺由副會長升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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