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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中華民國95117制定並公布實施。

2.中華民國9661修正並公布實施。

3.中華民國9772修正並公佈實施。

4.中華民國98101修正並公佈實施。

5.中華民國98121修正並公佈實施。

6.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修正並公布實施。

7.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修正並公布實施。

第1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本校「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  導辦法」訂定之。

第2條  本組織定名為弘光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宗旨為服務會員與增進會員權益,並以增進師生情誼及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為目的。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弘光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

第5條  現就讀於本系之同學為當然會員。

第6條  本會會員需遵守本組織章程之規定,享有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二、擔任系學會幹部之權利。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四、其他本會會員得享所有之各種權利。

第7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依規定繳交系學會會費。

(一)系學會會費應於規定期限2個月內(遇特殊情況再議)全額繳交。

(二)退系費於轉學、休學的情況下適用。

大一下退2150元     大二上退1800元

大二下退1450元     大三上退1100元

大三下退750元     大四上退400元

二、遵守本組織章程。

三、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第8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系學會會員大會。

第9條  本會敦請本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

第10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美宣部長一名、活動部長二名、資訊部長一名、公關部長一名、總務部長一名、文書部長兩名、財務部長一名、出版部長兩名廢除出版部,會長可視所需增設幹部若干名。

第11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應於每年十月改選,十二月移交。移交後視同系學會交接,交接典禮則由原系學會全體決定。幹部為新任會長指派。

第12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偕同幹部計畫並執行一切會務,並負責本章程之會議召開。

第13條 副會長輔助會長各項事宜,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並執行會長決策督促各部工作,協調規劃、企劃彙整。

第14條 本會其他部之職權如下:

一、會    長:對內統整會務、協調各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副 會 長:協助會長辦理各項事務及活動之推動。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

三、總 務 部:負責公務保管及籌措活動所需之事務,並負責每次活動器材之租借。

四、活 動 部:負責學會各項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五、文 書 部:負責記錄本會一切會議之資料與歸檔保存,並負責學會評鑑資料之統整。

六、公 關 部:負責統籌對外事務,各種活動對外聯絡人、廣告、系服等事務接洽及校友之聯繫。

七、美 宣 部:負責海報及活動所需之宣傳與活動場地之佈置。

八、資 訊 部:管理系學會資訊設備、維護學會網站。並負責活動之拍照、攝影,以及照片整理與影片剪輯之製作。

九、財 務 部:本會經費之控管,申請與核銷各項經費。編列預算,負責財務收支核對。

第15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至少召開一次,進行會務之報告及研討。經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16條 會長應於每月召開至少一次幹部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17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公正、公開、公平、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會長選舉之當選資格依學校規定為之。

第18條 本會會長改選,如同屆班級不為單班,則候選人不得同班。

第19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及其團體得於會員大會、各班發表政見宣傳。

第20條 會長在履行職務時,若違反本組織章程規定,經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要求監事長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會長罷免。

第21條 罷免

一、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設置辦法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時本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案,彈劾案提出之後,立即組織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之後,提出報告並且聽 取雙方之答辯,經討論後,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需以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為之。

二、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會員代表互推一位代表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罷免的成立需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表決通過,使成立之。

三、會長於任內,因退學、課業或其他不能繼續任職時,應提出辭呈,經本會指導老師核准辭職,其結果應公告會員周知。

四、會長於任內,應罷免或自動請辭後辭職,出缺由副會長升任之。

第22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依本組織章程之規定,代表全系同學督導本會,行使糾舉、質詢、審核等權利。

第23條 監事的職責

一、一般監事:監事有權代表班上的意見,反應於監事會,並有向班上解釋監事會所討論事項之責,監事有出席並遵守監視會之決議事務。

二、監 事 長:為監事會當然負責人及召集人,並需領導監事會一切會務。

第24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審查系學會所提之預算案、決算案,及督導適時公佈帳目。

二、督導會長改選及交接事宜,及本會財產保管情形。

三、審核本會會費及刊物費之預算及運用情形。

第25條 監事委員之產生

前任監事長於新舊會長交接兩週內,協助各年級各班選出監事委員。

第26條 監事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並當新任監事選出後立即辦理交接。

第27條 監事不得兼任本會任何職位。

第28條 常會會期

監事會會期每月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本會會長有出席之權。

第29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改選後,得以內閣制組織其幹部。

第30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之系學會會費

二、各項補助。

三、系友捐助。

四、活動收費。

五、會費利息。

六、其他。

第31條 系學會得依實際需要訂定系學會會費標準,但應經監事會預算審核會二分之一成員出席,多數表決通過。

第32條 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程序如下:

一、本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二、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33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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